发布文号:
各区(县)经委、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05年-2010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8年5月20日至7月31日,对本市煤炭经营企业2007年煤炭经营情况进行年度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即持有国家发展改委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2007年版)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检查时间
自2008年5月20日至7月31日止
三、检查要求
各区县经委要高度重视本年度煤炭经营情况检查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
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四、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2005年-2010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结合《实施细则》实施情况,本次煤炭经营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为:
1.没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制的2007年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仍在从事经营的行动。
2.《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有关合法经营要求。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产品的;购销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未取得2007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3.《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规划》中明确的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标准。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要求800万元以上,现阶段不得少于500万元;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其储煤场地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年销售量是否达到10万吨以上。
4.按《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服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检查煤炭企业是否受到过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公安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
5.自检申报和如实填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上报自检材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度检查申请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五、检查程序
企业自检: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填写《煤炭经营情况检查表》,并撰写年度自检报告,上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经委。
区县初检:各区县经委要主动和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并做好注册在本区县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初检工作,并在检查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经委复核。
审核和抽查:各区县经委要在2008年6月20日前将初检材料交市经委,市经委对初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所有审核和抽查工作须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
六、申报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年检申报材料:
1.《上海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检查表》和自检报告。(附含表格和自检报告内容的软盘一张);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4.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
联系人:吴金城陆寅
联系电话:23112625 23112636
附件:《上海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年检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