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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等三项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1 生效日期: 1999-12-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第65号)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议通过 1999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废止上述三项地方性法规。过去根据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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