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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濮政办[2008]40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 〕 24 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 〔2007 〕72 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廉 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市政府决定对《濮阳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濮 政〔2006 〕50 号)中规定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 障标准和程序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住房困难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 平方米调整为14 平方米(含)以下或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 平方米(含)以下。
  2.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单身家庭由建筑面积20 平方米调整 为30 平方米;
  两人家庭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 平方米调整为19 平方米;
  三人家庭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平方米调整为两代三人、三 代四人家庭人均17 平方米;
  四人及其以上的家庭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 平方米调整为 两代四人、三代五人及其以上的家庭人均15 平方米;
  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最大控制在80 平方米(含)以内。
  3.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由3 元/月.平方米调整为5 元/月. 平方米。
  4.保障程序:由申请、符合条件并改善住房条件的给予保障 调整为申请、符合条件即给予保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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