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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屋档案馆、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0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提高我市数字化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成果地质资料汇交,促进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
成果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成果的重要记载,是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广泛应用于城市建设、防灾减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各个方面。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是推进地质资料二次开发利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的六大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重要性,各地质资料汇交人、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和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强化汇交地质资料的质量意识,使地质资料真正成为为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
二、相关要求
1.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纸质地质资料外,同时应按《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以下简称《格式要求》)制作和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档(件),并对汇交的源电子文件、存档文件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负责。
2.为规范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提高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浏览效率,从2008年8月1日起,各地质资料汇交人要应用“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浏览系统”,按规定的格式制作浏览系统汇交电子文件。该系统公布在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的“下载中心”上,请各单位自行下载、使用。
3.市国土房屋档案馆要严格按《格式要求》的规定检查验收汇交人汇交的源电子文档(件)和存档电子文档(件),同时按浏览系统进行验收。凡汇交人汇交的电子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房屋档案馆不得同意通过验收,不得为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退回汇交人修改和重新汇交。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