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配套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市商务委审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