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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 2008-07-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府办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8〕4号)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五个突破’,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的重大战略部署,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巴府发〔2008〕4号)要求,针对我市项目总量不足、投资规模偏小,特别是项目前期工作总体滞后、项目储备不足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项目是投资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载体。项目从规划、储备、咨询、评估、投资决策到开工建设准备前的一系列必经的前期工作,是推进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投资稳定增长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和不断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水平,是增强项目可行性、可操作性,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性的可靠保证,是增进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降低投资成本、防范投资风险、预防投资腐败和提高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是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优化产业结构的主要途径;是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力促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各地、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项目前期工作意识,切实增强项目前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注重项目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积极应对国家宏观调控,准确把握国家投资、信贷支持、土地配套等有关扶持政策,适时启动一批政策推动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并千方百计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和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水平,力求多上项目、上大项目、上好项目,确保每年都有一批项目加快论证、一批项目达到开工建设条件。
  二、明确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任务
  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我市要以重点项目建设带动推进各类项目实施,必须狠抓项目前期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一)科学谋划前期项目。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及行业规划,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议提出一批事关加快巴中发展全局又有本地本行业特色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各类投资项目,尤其要围绕“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五个突破’,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的战略部署,提出一批基础设施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和促进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大建设投资项目。
  (二)筛选储备前期项目。市发改委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调研、规划论证等前期工作,并依据项目研究初步意见和咨询评估结论,对前期工作达到应有深度的项目分门别类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库、招商引资项目库、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库等投资项目储备库。各县(区)、市级各部门都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发改委要实行常年筛选、动态跟踪、滚动储备办法,建立健全和完善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加强项目储备库综合管理。各类储备项目都要纳入相应项目储备库管理,列入年度建设各类计划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列入市重点建设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要达到预可研深度。
  (三)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工作推进计划,组织协调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加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积极衔接和规范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以及各项建设手续,确保各类投资项目达到开工建设基本条件。
  三、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达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达到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四、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工作基本程序
  投资项目程序是项目全过程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尤其是前期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各类投资主体和发改、经委、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等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等一系列投资政策法规规定和市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改委、经委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并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或经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委或经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协同管理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严格遵照项目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只有在完成上一工作环节后才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除国家和省有特别批准外,不得随意简化项目程序和前期工作深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和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规范编制,并达到应有的深度。重大项目,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以及未经项目属地或项目管理相应层级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各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管理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准许开工建设。
  发改、经委、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经委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应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能评审查、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核准或备案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市和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推进。对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公益建设项目,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推动项目前期工作。各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想方设法从自有工作经费、项目工作专项资金和其它资金中筹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重大建设项目的业务培训、规划设计、评估论证和项目报批。对项目谋划成效显著,项目前期工作深入扎实,所争取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带动作用较强、就业容量较大的,市、县(区)财政可对项目业主的项目前期经费实行以奖代补。
  七、完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落实专门领导、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经费抓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发改部门要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要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及时通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动态和研究处理有关具体问题。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实行考评和奖惩制度,即年初下达目标任务、半年调度考核、年底综合评定,对按时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迟缓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或由于失职造成损失的要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创新项目前期工作机制,鼓励、支持通过招标或招募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科研机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者等参与或直接实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或筹建机构要认真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要开工报告的编制,以及项目评估论证、申报储备和落实开工建设条件等工作。市和各县(区)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要在相互沟通、衔接的基础上,主动加强向国家、省对口部门的汇报、联系和争取工作,形成攻坚合力,争取各方支持,积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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