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综[2008]160号
各处室、单位,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价综〔2003〕322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全省价格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价格工作中心,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价格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各级领导和上级机关全面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价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价格信息报送工作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反映全局的原则。突出反映省委、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关注的带有全局性、深层次的信息,努力做到求新、求准、求精、求深;
(二)坚持连续报送、综合反馈的原则。既要反馈学习贯彻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和情况,又要系列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进展与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以及意见和建议等,在决策实施结束后,还要进行全面综合反馈;
(三)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的原则。如实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使信息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坚持确保质量、增加数量的原则。报送的信息内容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当前中心工作,密切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增加报送数量;
(五)坚持迅速及时、讲究时效的原则。在出台重大价格政策、发生重要价格事件、召开重要会议一周内,相关单位应及时编报政务信息,对重要突发事件,要在事发24小时之内报送有关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报送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局重大价格决策的情况,包括工作思路、工作部署、主要措施、阶段性进展情况、成效及经验;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完善决策的建议;
(二)价格工作的重大部署等;
(三)涉及价格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第五条 信息管理
(一)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全省价格信息管理工作;
(二)信息发布和考核的主要载体为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编发的政务信息及省物价局编发的《物价情况》;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要建立信息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上报信息;
(四)各单位信息人员对采编的信息,要认真加工,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联系电话:0551-2648026;电子信箱:wujiaqingkuang@126.com,邮件标题统一为“××单位报送信息(编号)”];
(五)试点县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报送信息,非试点县(区)价格主管部门须经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稿件须注明供稿单位);
(六)省物价局考核省局各处室、单位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信息报送、采用及领导批示情况;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只考核信息采用及领导批示情况;
(七)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实行定期发布信息报送重点与通报信息报送情况的制度。
第六条 价格信息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和表彰制度。
第七条 目标任务考核中政务信息的考核以《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宣传工作的通知》(皖价综〔2007〕117号)规定的任务和分值为准。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工作者的评比和表彰以《安徽省价格信息工作考评表彰办法》为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价格信息工作评比表彰办法
一、评比项目
全省价格信息工作考核评比项目分为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及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
(一)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1.评比范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
2.评比条件
(1)单位有领导分管信息工作,明确专人从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2)信息工作制度完善,信息管理规范化;
(3)编发信息坚持“新、准、精、深”的原则,报送及时;
(4)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信息报送数量,被采用信息量和得分居前的;
(5)报送信息获得中央或省领导重要批示或批示较多的;
(6)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较上年有长足进步的。
(二)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
1.评比范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局各处室、单位专职信息员以及其他积极报送价格信息的人员。
2.评比条件
(1)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获得当年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敏锐;
(3)热爱信息工作,熟练掌握信息业务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水平;
(4)工作认真负责,信息报送无失误,完成任务出色;
(5)所报送的信息采用率较高;
(6)所报送的信息获得中央或省领导重要批示或批示较多的。
二、评比方法及标准
(一)省物价局考核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局各处室、单位全年信息报送、采用及领导批示情况;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省局只考核其信息采用及领导批示情况。
(二)报送计分。报1条计1分,计满20分为止。
(三)采用计分。
1.经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转报,被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采用1条计10分;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每采用1条计20分;
2.信息被省物价局《物价情况》简报采用的,每采用1条计5分。
(四)领导批示计分。有省领导批示的每采用1条计5分;有中央领导批示的每采用1条计10分;有多位领导批示的,不累加计分。
年终,根据各单位全年报送得分、采用得分及领导批示得分进行综合统计,按照得分高低和信息工作开展情况,评选出若干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
三、表彰奖励
对获得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物价局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全省价格系统进行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