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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0 生效日期: 2008-08-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余府办字[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行政机关公文是政府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政府政务运作和决策的核心载体。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公文报送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个别县(区)、部门和单位在公文报送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公文的办理效率和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甚至出现了一些重要文件的漏报。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构建和谐的政务环境,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公文的有关要求
  ㈠规范公文报送方式,对重要公文实行专报专送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及其他重要公文,一律由单位指派专人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登记收文,不通过公文交换站或以传真形式报送。
  ㈡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来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避免公文多头呈送,影响办文时效。
  ㈢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公文办理要坚持一个“出口”,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统一由办公室或负责文秘工作的科室对公文格式、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作退文处理。
  ㈣要本着“实事求是、确有必要”的原则,属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市政府行文;可以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应径向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文,不必向市政府行文;可以通过本县(区)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事项,不以县(区)政府、管委会名义行文。不得以县(区)党委或部门党委(党组)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㈤报送的公文要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做到格式规范、文字清楚、装订整齐。如有附件,附件必须完整,并尽可能与主件装订在一起。ァ、暾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市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不得在一篇请示中同时请示若干个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问题,更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必须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室不受理越级上报的公文。
  ㈦拟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再由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市政府审议。涉及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的文件,由行文单位直接送市编委办办理。
  ㈧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转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必须写明所要转报的有关事项,明确提出所转报的单位。
  二、关于承办公文的有关要求
  对市政府办公室在受理请示、意见、报告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县(区)、部门和单位意见的事项,各有关县(区)、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文后,要认真研究,按规定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意见,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返还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书面报送的意见中,要标注清楚所提意见原文的标题和市政府办公室办文编号。

二○○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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