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8]23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为巩固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确保对违法建设 “及时发现,有效控制,依法查处,坚决拆除”,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轨道。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逐步解决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为实现“五城同创”目标、建设更加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首府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根据《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依法查处”的原则。各区(县) 人民政府(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影响河道安全的查处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市区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
三、责任范围及主体
(一)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拆违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执法局)负责全市查处违法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案件的组织查处工作,及时向市拆违领导小组报告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情况以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并按照市拆违领导小组的要求,督查落实解决好相关矛盾问题。
(二)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依法查处的原则。
1.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辖区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行政主要领导为辖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市水务局是查处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影响河道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3.市国土局是查处我市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4.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查处我市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即对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其任期内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负责。责任人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辖区范围内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凡任期内对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理或制止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加强对批后事项尤其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在3个工作日移送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市规划房产行政执法大队要强化规划部门已受理房产开发项目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在查处、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需要规划、国土、房产、供电、供水、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认定、验证、调阅材料、扣发证照、停水、停电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的,上述部门在接到各区(县)查违、拆违工作领导机构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历史遗留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四、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是指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定性意见的提出由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国土、水务、房产等内容的,市国土、水务、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
五、工作方法
(一)对中心城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城中村、危旧小区内存在的违法建筑,各相关区要结合我市商业区开发、棚户区改造、撤村建居等工作的安排部署,逐步消化解决。
(二)对新建违法建筑,由各区(县)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正在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各区(县)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对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后仍继续施工的,各区(县)可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强行拆除。
对涉及河道、水源地管辖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影响河道行洪、饮水安全等问题的,由市水务局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取证、下达法律文书依法查处;对涉及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取证、下达法律文书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取证、下达法律文书依法查处。对水务、国土、消防部门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确有困难的,可由违法建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三)由各区(县)负责组织规划、国土、执法等有关部门对辖区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对城乡结合部农牧民建房手续冻结、缺少配套政策以及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报市拆违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取“堵疏结合”的方式,化解违法建房与农牧民确有建房需求的矛盾,避免年年拆、年年建的恶性循环现象。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区(县)、街道(乡)、社区(村)、物业单位查处、拆除违法建筑五级工作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按照街道(乡)、社区(村),物业管辖区域分级建立责任制,将辖区范围进行网格化划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区域。每一网格进行定人、定责任、定标准管理,监管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区(县)、街道(乡)接到监管责任人报告或上级指示后,要立即组织查处。
(二)强化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新的违法建筑一旦产生,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在各执法机关下达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书后,由辖区人民政府牵头,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市属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对干扰、阻挠拆违行动的,公安部门应按照相关拆除方案的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对参与、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跨区行动的,由市拆违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根据市拆违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拆除工作。
(三)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各责任单位的督促检查。将查违、拆违工作纳入“五城同创”工作检查、指导的范围,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目标办、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执法局、市信访局、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为成员单位的查违督查组,定期(一般为每季,进入正常循环后为每半年)对各责任单位及市属各相关单位落实查违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将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情况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上报市拆违领导小组。
(四)严格奖惩。实行目标管理,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每年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年终由市拆违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后,兑现奖惩。对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建设制止不力、查处不及时的,年底考核不合格的目标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综合目标考核评优资格,同时追究相关目标管理责任。转任或调任其他职务的,仍然对其原任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市规划、房产、国土、水务等相关单位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积极配合、协调到位、按期认定复函,无推诿、无不作为现象发生的,给予通报表彰。
(五)实行有奖举报。各区(县)要设立查违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凡举报一起新的违法建设,经查证后属实的,由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视违法建设规模奖励第一举报人100―500元。
(六)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干扰、阻碍拆违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各区(县)可结合辖区查违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