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卫办发[2008]119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8〕14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估工作,切实加强日常卫生应急管理和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管理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工作的认识,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有关整理和分析,包括事件处置的经济测算等工作,规范填报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月报(具体要求见《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07〕9号)。
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抓紧时间,按照卫生部要求,拟定方案,尽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卡》填报等操作技术培训工作,并注意收集实践操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电话:6822171,传真6820953。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