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1]94号
随着城市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整顿工作的进展,我市的市容市貌发生了明显变化。但是,今年以来,由于省市重大活动增多,加之管理不够严格,用于街景宣传的灯杆挂旗、过街横幅、占道咨询、汽球条幅等过多过滥,给城市容貌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提高街景宣传质量,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道路街景宣传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悬挂灯杆挂旗
(一)除“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和国家以及省、市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外,其它时段不得审批悬挂灯杆挂旗。
(二)灯杆挂旗悬挂的路段原则上限于市区南北中轴线即张家堡至电视塔路段。
(三)灯杆挂旗每期悬挂时限不超过7天,每次活动只批一期。
(四)灯杆挂旗只允许做公益宣传,不准加带商业广告。
(五)灯杆挂旗的式样由市规划部门设计,宣传内容由市委宣传部审定。
二、悬挂过街横幅、彩旗
(一)悬挂过街横幅限于国家、省、市重大活动和主要节日期间的宣传以及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等宣传,不得进行商业或以商业宣传为主的广告宣传。
(二)可以悬挂过街横幅、彩旗的路段为:东大街、西大街、解放路、和平路、雁塔路、莲湖路、西五路、东五路。
(三)任何单位不许悬挂附楼条幅。
(四)过街横幅、彩旗每期悬挂时限不超过7天,每次活动只批一期。
三、悬挂汽球条幅
(一)在部分广场、大街悬挂汽球条幅主要用于国家和省、市重大活动期间的气氛烘托或公益宣传。这些广场和道路是:新城广场、火车站广场、玉祥门广场、南门外广场、张家堡广场、长延堡广场、西华门广场、北大街、南大街、南关正街、长安北路、长安中路、西华门大街、朱雀路北段。
(二)其它主干道上的商店门前从严控制审批,限制悬挂数量。其中西安民生大楼、开元商城、唐城大厦、家世界购物广场、小寨国贸大厦、小寨好又多量贩广场、西安百盛购物中心等大型商场门前广场,悬挂数量一般不超过8个,其它商店一般不超过4个。开业庆典、新闻发布会、行业性的会议等,根据施放位置及人行道宽度确定数量,一般不超过4个。
(三)汽球条幅每次活动悬挂时间限1至2天。
四、占道宣传咨询
(一)禁止任何单位进行占道促销售物活动。
(二)国家和省、市政府重大活动宣传和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只允许在下列地点进行:新城广场、西华门广场、西安邮政局门前、小寨国贸大厦门前、土门民生商厦门前。钟鼓楼广场禁止进行咨询及街景宣传活动。
(三)行业性咨询及商业单位的开业或庆典活动,按审批的要求和时间进行。咨询宣传活动禁止占道搭建任何设施。
(四)各类占道宣传咨询活动批准时限不超过1天。
五、审批
在本市市区道路、广场举办街景宣传或咨询活动,由承办单位申报市市容环卫局,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审批。省、市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的街景宣传方案,经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批。
六、悬挂过街横幅、彩旗及灯杆挂旗时,受主办单位委托承接悬挂、拆卸任务的市政或公用部门可按照规定收取适当数额的劳务费,其它部门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监督管理
(一)街景宣传和户外咨询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综合监察总队及其各直属大队负责,对未经审批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街景宣传的单位,依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各类街景宣传品在悬挂期间发生破损、脏污、扭曲的,由申请主办单位负责及时维护。
(三)悬挂过街横幅、灯杆挂旗和汽球条幅的单位委托广告公司代理的,受委托的广告公司须经市市容环卫局资质认定,以保证宣传品质量和安全。
(四)市政部门要按照市市容环卫局批准的时间、路段和要求按时悬挂、拆除过街横幅和灯杆挂旗,不得随意变更。
八、本通知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