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8]5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意见
我区现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工资制度的改革,原制定的开支标准已明显偏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为了统一标准、减少矛盾、简化手续 ,现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家属。其开支标准按本人牺牲病故当月的基本工资额或基本离退休费金额计发一个月(基本工资额或基本离退休费金额不足西藏统计资料公布的上年度全部职工人均月工资额的按全部职工人均月工资额计发)。
(一)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包括: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2.国家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
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二、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由工资发放单位负责支付。其中跨省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由工资发放单位负责支付。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开支列“抚恤和生活补助费”预算科目。
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可参照执行。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73号)即行废止。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