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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 2008-05-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锦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普查要全面调查了解全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准确把握全市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这次普查领域宽、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锦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落实;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落实;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监部门负责落实;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二、普查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一)普查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二)普查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四)普查范围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
  各级政府要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组建普查队伍,搞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各街道(乡镇)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队伍,社区(村)要有专门的领导、办事员负责普查工作。要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正派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办公室工作,认真抓好各级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单位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选调有一定业务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负责普查工作。
  五、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完成普查任务
  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抓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社会宣传阵地,大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迹,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普查工作。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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