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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 2008-05-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电[2008]1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并波及周围广大地区,使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精神,按照中央“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的重要指示,为促进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抗灾救灾期间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应急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与抗灾救灾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稳定问题,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建材、农资等灾后重建物资的价格监测,随时掌握市场动态,跟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旦发现市场异常情况,要随时报告。各地价格监测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对市场价格的每日巡视和日报制度,确保监测预警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
  二、加强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对省内药品、钢材、水泥、食品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进行告诫,敦促企业稳定救灾物资价格,防止价格大幅上涨。同时,要严肃查处借地震灾难之机哄抬物价的行为,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三、对救灾物资实行收费减免。经研究决定,对从我省调运到灾区的粮食、畜禽及其产品、木材以及有关运输工具,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免收防疫、检疫和消毒费用;对运输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在通行我省境内所有普通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时,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调入灾区相关物资的收费减免政策。
  各地落实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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