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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明电[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存在违反《劳动法》、侵害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最近在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和作坊发生的苯中毒致使民工病、亡事件,暴露出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照经营的手工作坊存在私招乱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加点、克扣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民工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健康。国务院领导同志专门就此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对违法违规者要严厉惩处。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我部决定于2002年4月8日至5月7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社区、乡镇小商品集散地及周边劳动密集型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照经营的作坊,特别是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和作坊。 
  (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二、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办理民工用工手续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支付工资情况;执行工作时间规定情况;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民工有序流动规定情况;其他民工权益保护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活动,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进行全面检查。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地劳动保障厅局于4月7目前将本地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报送我部法制司。 
  (二)严肃处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违反规定招用民工,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罚款。对克扣或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民工的损失。对无照经营或严重侵害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严重侵犯民工合法权益应追究刑事或治安管理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对违反安全卫生规定、危害民工生命健康的用人单位应当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活动的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开展这次活动的意义。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并邀请新闻单位对专项检查活动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深入基层指导监督,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我都将派出工作组对专项检查活动进行抽查。检查活动结束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检查情况及时总结,于5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一式三份报送我部法制司。 
  附件: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统计表(略)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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