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精神的同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2008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2009年安排2000万元,视情逐年增加,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对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以及民办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活动,财政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3.文化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纳入重点工程管理。文化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纳入全市科技攻关计划。
4.鼓励自筹资金进行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市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
5.加大投入力度,市和县区财政每年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二、放宽市场准入
6.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外,各类资本均可投资兴办文化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前置审批的外,一律不得设立文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外,文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7.投资创办公司制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标准执行。
8.鼓励吸纳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赞助文化产业。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9.积极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推进文化企业规模化经营。取消文化企业冠市名的一切限制条件,企业可自主申请冠市名。
三、实行税费优惠
10.对建设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设施、专业文艺团体排练及舞美用房等文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收费上给予减收或免收照顾。
11.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给予减收或免收。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实行土地扶持
12.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单位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提高土地容积率。属经营性用地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土地差价。
13.文化企事业单位应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或转让。文化企事业单位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手续。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成交价的30%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返还原土地权属单位,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建设。
14.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赢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统一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认真落实人才政策
15.支持文化单位培养、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打造人才高地。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按照我市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执行。对文化人才集中的单位在职称岗位设置上予以重点考虑。
16.完善人才激励政策。设立市级文化发展突出贡献奖,对文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我市单位组织或个人创作的精神产品和开发的文化科技成果,获得国家重大奖项的,市里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级重大奖项的,市里按省级奖金的50%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重奖主创人员。市外单位、个人创作的精神产品和开发的文化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发表、投产并获得国家重大奖项的,享受同等待遇。对市社科研究机构的学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