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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 2008-07-24
发布部门: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署办发[2008]124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铜仁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以下简称《办法》),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全省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经地区行署同意,决定2008年7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结合铜仁地区实际,特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整治,全面加强对酒类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监管链条和安全追溯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区的监管网络,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区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酒类生产许可制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到今年年底,白酒获证企业100%更换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计无照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酒类销售许可制度。根据《办法》规定,全区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农民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酒类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产品,供消费者当场饮用的酒吧、饭店、饮食摊点、售货点等场所销售酒类的实行备案制度,要严厉查处未获许可证或未备案的违法销售行为和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的行为。到今年底,全区酒类销售持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落实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全面实施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大力推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全面落实《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到今年年底,全区酒类销售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100%,索证率达100%,100%建立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帐。
  (四)全面落实农民自产自销酒的区域限制销售制度。大力加强农民自产自销酒的监管,严厉查处超区域销售行为。到今年年底,对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
  (五)建立健全酒类监管体制。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到今年年底,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100%。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把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酒类生产流通状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抓好组织实施。到今年年底,确保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农民在当地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备案工作,并加强管理,特别要注意检查农民自产自销白酒超区域销售行为。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把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等保障。
  (三)依法办事,密切协作。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
  (四)督查推进,确保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全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案件要加强督查,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和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汇总报地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门主要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工作。按照酒类销售许可制度要求,负责全区酒类销售许可的审批和实施;认真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执行工作,牵头协调各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我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秩序。
  (二)质监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酒类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销售假冒仿冒商品,是否有商标侵权和经销三无产品情况,对无照经营、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傍名牌和制售伪劣酒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白酒生产经营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五)乡镇企业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酒类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部门负责全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中,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31日前)。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学习动员、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同时,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情况,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发动工作,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管理相对人进行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和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酒类生产、销售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进行清理,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实施备案的发给备案登记证,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工作部门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对与《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查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自查总结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工作部门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地区检查组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对全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六)迎接验收阶段(12月16日―31日)。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地的要求,作好准备,迎接省政府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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