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3-17 生效日期: 1982-03-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82]42号

  为了加强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通信线路的畅通无阻,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通信线路,人人有责。广大职工、农民、城镇居民、学生和少年儿童,都要保护通信线路,杜绝一切危及线路安全的事故发生。民兵组织和治安保卫组织,要把保护通信线路的安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责任。

  二、凡在架有通信架空线路或埋设地下通信电缆的沿线开山放炮、筑路、开沟挖渠、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砍伐树木以及各种工程施工等,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不准摇动、碰撞、攀登电杆和拉线,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电缆标石及线路附属设备。严禁在电杆和拉线上拴牲畜或在通信线上搭挂喇叭和电灯。不堆利用通信电杆拉高压线和广播线。

  四、禁止在通信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不得在地下通信电缆两侧三米范围内建造房屋、厕所、粪池,堆放重物、取土以及兴建其它有碍通信电缆安全的建筑设施。

  五、不准向通信线上抛铁丝等杂物。不得向通信线路开枪射击,用弹弓打鸟,或在通信线路附近打靶、放风筝。

  六、不要在通信线路两侧二米内植树。通信线两旁现有树木的枝条,应与线条距离二米(市内一米五)。不足二米的,线路维护人员有权修剪,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

  七、新建、改建电力线、广播线,如与通信线路平行、接近或交叉跨越的,应事先与线路维护部门联系,并按规定办理审理手续。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毁通信线路和通信器材。新建通信线路,沿途单位和个人应大力协助,不得借故阻碍线路、电缆通过。

  九、对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妨碍护线人员工作,殴打护线人员的,要严肃处理。损坏通信线路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对破坏通信线路、盗窃通信器材等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