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函(1992)1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昆明旅游开发区的请示》(云政发(1992)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昆明滇池景区内,东起海埂冬训基地,西至滇池草海,北起官渡区前卫镇河尾村北,南至海埂公园,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高尔夫球场、现代游乐园、大型淡水沙滩浴场、民族文化风情园、垂钓基地、水上娱乐中心、珍稀动植物观赏区等功能小区。
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间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国务院
199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