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洛政办[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本省以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其办公室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1997年1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本省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原则上,没有上位法依据,规范性文件中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条款一律废止或修订。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包括违法对某一行业实行特殊保护,违法减免税费,违法对土地出让收入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等。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经明显过时,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一)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谁制订、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小平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徐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智宇,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长侯运通为副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局合署办公,李征兼任办公室主任、侯运通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局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的提供;
2.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规范性文件分解到各执行部门;
3.市政府各执行部门对本部们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对1997年1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逐件提出废止或修订意见,对1997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如需保留的,提出保留意见,否则,原则上一律废止;
4.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各执行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查意见综合审定汇总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6.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清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7.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向省政府报告。
五、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从现在起至5月20日)。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抽调清理工作人员,召开清理动员大会。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市政府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总结应当在10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依据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和市政府的清理工作方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