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阜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0号)精神,针对我市目前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参照我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现就全市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2008年6月底之前,市、县两级统筹地区集体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确保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困难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连续半年或累计一年职工未开工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要积极帮助企业通过资产变现、资产经营收益、土地有偿使用等形式筹措所需资金,同时,要通过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财政补助等多种渠道帮助企业筹措资金。
三、确定缴费标准。集体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享受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基金,其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退休人员住院人均统筹基金支付额(1000元)×退休人数,具体承担比例为: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商退休人员本人自筹40%,同级财政承担30%,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承担30%。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商退休人员所筹措的部分要实行一次性趸保,其额度为5200元。鉴于集体困难企业和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对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年,缴费递减400元,但趸保额最低不得少于2600元。此项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承担。
四、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阜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阜劳发[2001]22号)的规定,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参保人缴纳),其一次性趸保额度390元。
五、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决后,其企业可为在职职工正常办理参保手续;在职职工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六、在解决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过程中,凡涉及市、县(区)财政予以补助的,须经本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经济主管部门依据集体困难企业提交的申请(附退休人员名单)予以联合认定审批,并于每年及时将补助资金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妥善解决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是党和政府的“民生工程”,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