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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即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27号文件),为合理安排无线电台、站的布局,加强管理,防止干扰,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确保通信畅通,以利战备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为:收信区、发信区、居民集中区、工业区、工业规划区、缓冲区。其区域分布是:
收信区:贵阳东土木冲为第一收信区,贵阳北偏西新蒲为第二收信区,贵阳南桐木岭为第三收信区。
发信区:贵阳东南小碧公社为第一发信区,贵阳北扎佐为第二发信区,贵阳南小摆托为第三发信区。
工业区:小河、甘荫塘、新添寨、马王庙、白云五个片区。
工业规划区:江西坡。
居民集中区:以市区环城公路向外延伸一至一点五公里。
缓冲区:收发信区与居民集中区之间的区域。
以上各区域范围见附图表一、二、三。(略)
第三条 新建各类长、中、短波无线电台、地面卫星站的设备都应按本规定建在收、发信区域内。对通信环境要求不高,又因工作需要的小型无线电台,经批准后,可以设在缓冲区或居民集中区,但对设在居民集中区的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一百瓦。设在缓冲区的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三百瓦。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其设台标准如下:中、长波发信台到收信区技术边缘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中、短波发信台到收信区技边缘的最小距离为(不定向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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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波发信机功率│距离(公里)│短波发信机功率│距离(公里)┃
┃ (千瓦) │ │ (千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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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5 │0.15-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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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5 │ 5-12 │ 1-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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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50 │ 12-20 │ 5-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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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以上 │ 20以上 │ 10-2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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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3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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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0-120│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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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20以上 │ 16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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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为确保电台的正常工作,省、市规划管理部门及电台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应按电台环境保护要求予以保护。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照顾电台工作。
设在收发信区的电台一般保护要求是:从电台天线技术边缘起,在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房屋;在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群;在一千米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应不超过技术边缘的仰角三度;在两公里范围内不得兴建拥有大量烟尘、腐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
第五条 收发信区技术边缘距居民集中区边缘不得小于两公里,距工业区不得小于三公里,在收信区域内不得设置发信台,对于有干扰的电子电气设备应予屏蔽,并符合收信技术指标要求。
第六条 发信技术边缘距收信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两公里;收发信区之间的缓冲区不得小于三公里。居民集中区内一般不准设置中、短波发射台,对于特殊需要设置的军事、公安、外事以及临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电台,应按《无线电管理规则》有关规定作特殊处理。
已设置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可暂维持现状,但不得增添设备,增大功率、增加天线数量和高度。
第七条 为使人民群众正常收听广播、收看电视,在居民集中区使用的高频炉、高频焊接机、高频热合机等设备,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进行严密的屏蔽,抑制后的干扰场强距该设备半径30米,不得超过50分贝。凡新设置高频设备,必须经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干扰源与收信台的最小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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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 扰 源 名 称 │最小距离(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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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路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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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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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繁忙公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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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拖拉机站、大汽车场、汽车修理厂、有│ 3 ┃
┃X光设备的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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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频干扰设备的工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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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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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千伏以下高压输电线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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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 扰 源 名 称 │最小距离(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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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高压输电线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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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高压输电线 │ 1.5 ┃
┠──────────────────────┼───────┨
┃220千伏以上高压输电线 │ 1.5以上 ┃
┠──────────────────────┼───────┨
┃高压变电站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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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线 │ 1 ┃
┠──────────────────────┼───────┨
┃在非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线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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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信台技术边缘到高压输电线和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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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架空通信线│距一千伏以下输电│距一千伏以上输电┃
┃ 天线名称 │的最小距离 │ 线的最小距离 │ 线的最小距离 ┃
┃ │ (公尺) │ (公尺) │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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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中波发射电力│ │按电力部门规定允│ ┃
┃在150千瓦以下 │ 500 │许在天线设备进行│ 同 左 ┃
┃ │ │维护工作的距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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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波发射电力 │1000 │ 同 上 │ 同 左 ┃
┃150千瓦以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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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波天线的发射 │不小于300│ 同 上 │不小于300 ┃
┃ 主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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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波天线其他方向│ 50 │ 同 上 │不小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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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波弱向天线 │ 200 │ 同 上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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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为保护收发信区和居民集中区,在收信区内不得设置影响收信的高频设备和干扰性的电气设备。凡新建十一万伏以上高压线,不得穿越收发信区。
目前,贵阳市的固定通信电台和广播电台,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规定搬入收发信区内。
居民集中区保护要求:
中、长波发信台到居民集中区边缘的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短波发信台技术边缘(不定向天线)到居民集中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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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射机功率(千瓦)│0.1-5 │10│25│120│1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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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距离(公里) │ 2 │ 4│ 7│ 10│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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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各类固定无线电台、站,应按《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规定,向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台址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设置。
第十二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布局、设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部门对收发信区和固定台站工作环境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凡违犯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对造成政治或经济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