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水监[2008]15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实施坚强领导,确保了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水利系统也紧急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尽职尽责做好各项水利抗震救灾工作。目前,大量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集中调拨四川等受灾地区,为加强对这些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水利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严格执行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使用资金物资,做到手续完备、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保证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对于中央下达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修复工程投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乡镇供水设施补助等用于抗震抢险救灾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按照现行的《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9]238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19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等相关办法执行;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抗震救灾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内容执行。对抗震救灾急需的,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已经使用的资金,事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二、切实加强水利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提高救灾款物使用效益
各级水利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严禁滞拨、滞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等影响灾民生活和灾后重建;要保证救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克扣救灾资金;要有效管理救灾物资,严禁损失浪费和弄虚作假。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防止暗箱操作;对中央安排的防汛物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241号),同时要做好用于防汛救灾的工作设备的使用、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资金使用程序,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救灾款物使用效益,保证在抗震救灾中切实发挥作用。
三、强化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各级水利部门要强化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督。一是要积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水利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水利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互补优势,做好沟通协调。二是要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对资金物资的拨付交接、管理使用、效果效率等的审计监督,防止滞留、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弄虚作假等问题,保证水利救灾资金的专款专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三是要充分发挥水利审计部门的服务保证作用,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防范风险,强化内部控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水利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水利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帐实相符、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便捷高效,确保水利救灾资金物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四、严肃纪律,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水利救灾资金物资用于受灾群众,一经发现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致使出现重大问题的行为,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这次抗震救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和监管,确保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充分发挥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为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