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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 2008-05-22
发布部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开办发[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决定2008年在全国范围继续开展“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政策统筹、机制创新,探索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的新路子,探索整村推进与连片开发相结合、扶贫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路子,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农户稳定增收。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探索连片开发、综合治理的方式。在重点县内选择贫困乡村集中连片的区域,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目标,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制定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的规划,争取在1-2年时间内,使该区域贫困面貌有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有较大提升。
  (二)探索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和措施。由试点省和县根据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规划,对投入到县的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涉农项目资金进行整合,集中投入,统一管理使用。
  三、试点范围和试点县的选择
  2008年在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4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试点工作。其中,中部10个省各1个县,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1个县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选择2-3个县,具体县数见附表。试点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应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对试点工作有积极性;扶贫、财政部门力量较强、能够密切配合。
  二是能够整合资金,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良好。
  三是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扶贫规划;有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有未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相对集中的片区。
  四、试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
  (一)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安排每个试点县1000万元。
  (二)试点省、市、县要积极整合其他涉农资金用于试点工作。整合资金情况将作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当地农村贫困地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四)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综合采取以奖代补、贴息、担保等方式开展试点工作。
  (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公告公示制、资金报账制以及政府采购制度。
  五、有关要求
  (一)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和财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县,精心组织试点实施,并于6月10日前将试点县名单、于6月30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
  (二)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扶贫办和财政厅(局)要对2007年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试点县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于8月31日前将总结和考核情况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县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情况,在2009年1月初报送2008年试点进展情况。
  (四)东部沿海有扶贫开发任务的6省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自主开展试点工作。国务院扶贫办规划财务组 010-64193050,电子邮箱:wuhua@cpad.gov.cn,liumei@cpad.gov.cn;财政部农业司扶贫处 010-68551450,电子邮箱: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fangyaming@sina.com。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名额分配表

省份

个数

合计

42

河北

1

山西

1

内蒙古

3

吉林

1

黑龙江

1

安徽

1

江西

1

河南

1

湖北

1

湖南

1

广西

3

海南

1

重庆

3

四川

2

贵州

3

云南

3

西藏

1

陕西

3

甘肃

3

青海

2

宁夏

3

新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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