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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3 生效日期: 2008-05-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铁政发 [2008] 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既是一次大型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次重要的市情市力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准确把握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地统计信息支持,并为今后五年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奠定坚实基础。
  这次普查领域宽、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铁岭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普查经费和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落实;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落实;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外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落实;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落实;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尽快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抓好本地区的经济普查工作。
  二、普查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和普查经费支出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济普查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建立普查队伍,搞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各街道(乡镇)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队伍,社区(村)要有专门的领导、办事员负责普查工作。要把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技术素质高、思想作风正派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办公室工作,认真抓好各级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经济普查队伍,为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奠定业务技术基础。
  五、坚持依法行政,确保经济普查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开展经济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本着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扎实工作,确保普查数据准确无误。要恪守职业道德,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重大差错的要严肃查处。
  各地要抓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定,结合经济普查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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