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抚府发[2008]16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挖掘国有资产潜能,构筑经济发展投融资平台,实现国有资本裂变扩张、保值增值,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方案》(赣府发[2007]27号)精神,参照其他设区市的做法,结合抚州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国资监管新体制和国资运营新机制的要求,通过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效整合、市场运作、规范经营和强化监管,着力激活存量资产,充分挖掘资产潜能,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为“主攻两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市政府,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其统一履行出资人和考核监管职责。
(一)专户管理,既得利益不变。资产经营所得全部缴存市财政产权收入基金专户管理,并坚持“三不变”原则,即坚持原产权单位既得利益不变,坚持现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坚持经营性资产税费由原产权单位负担不变。
(二)立足监管,委托经营运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任何形式的资产经营活动(含对外投资),必须到市国资委办理申报和核准手续,接受市国资委直接委托,签订资产经营管理委托书,并履行资产经营管理职责;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经营活动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资公司”)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三)集中产权,构建融资平台。依照法律程序,将产权清晰、优质“干净”的经营性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市国资委或市国资担保中心(下称“担保中心”),用于构建投融资平台,以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和调控经济的实力。
三、管理范围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经营性房产和其它闲置房产、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医院及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委托产权单位监管;有一定资产规模的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三)国有企业改制结束后的剩余资产;
(四)国有企业破产终结后应归还市政府的资产。
四、管理办法
按照强化监管、规范经营、严格考核、阳光操作、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和运营新机制。
(一)资产经营权管理办法
1、委托经营,明确职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今后开展任何形式的资产经营活动(含对外投资),必须事先到市国资委申办核准手续,与市国资委签订“资产经营管理委托书”,并履行公开拍租、合同签约、租金收取、物业管理、保值增值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现已开展的资产经营活动(含对外投资)必须重新到市国资委补办备案手续。
2、强化监管,规范操作
(1)实行“招拍挂”。市直单位资产经营权转让全部实行“招拍挂”,并按要求进入设在市招投标中心的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抚州办事处交易,市国资委全程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搞“场”外交易,严禁擅自出租。
(2)规范签约。资产(房屋)出租合同(协议)统一使用市国资委制定的“抚州市市直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规范文本,原产权单位为签约主体,市国资委为鉴证部门,正式合同(协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3)统一票据。资产经营所得,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
(4)专户管理。资产经营所得、押金等全部缴存市财政产权基金收入专户管理。
(5)健全制度。市国资委要制定“资产(房屋)租赁合同规范文本”、“资产(房屋)经营权招拍挂管理办法”等公开租赁管理相关制度。
(6)凝固业态。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改变资产的经营属性,做到“四个不”,即不改变资产用途、不改变或续签租赁合同、不预支租金或押金、不变相转移资产。
(7)严格考核。市国资委要加大国有资产稽查力度,要制定“国有资产运营考核办法”,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绩效监督和目标考核。审计部门要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监督。
3、合理分配,增收分成
(1)基数内。市直单位以2007年度资产经营实际收入为基数,基数内维持原有财政体制不变,即40%列入财政综合预算;60%安排原产权单位交纳税费等成本性支出。市财政原则上按2007年市直单位经营性收入的10%安排预算,用于市国资委资产监管及市国资公司运营费用。
(2)超基数部分。通过实行“招拍挂”,取得的超基数收益部分,原产权单位、市财政、市国资委、国资公司分别按60%、20%、10%、10%的比例分配。
(3)新积累资产收益分配。由市财政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资产经营净收益,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市国资委分别按70%、25%、5%的比例分配;向上级争项目或用自筹资金所形成的新的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资产经营净收益,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市国资委分别按15%、80%、5%的比例分配;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的新的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经营净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按照省财政厅赣财资产[2008]6号《关于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的通知》精神,做好集中资产产权,挖掘资产潜力,放大资产效能,构建融资平台工作。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到国土、房管、建设部门办理资产权属变更到担保中心的登记手续。该房屋进行了增建或改建的,则提供规划部门的批文。
2、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由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办理资产权属为担保中心的初始登记手续。
3、应进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分割登记而未进行资产权属分割登记的,由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作出的资产权属分割处理意见,进行资产权属分割后办理资产权属为担保中心的初始登记手续。
4、占有且暂未使用的闲置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到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5、由市政府或财政出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依法统一向市国资委移交,并办理股权更名和过户手续。
6、由于历史、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土地、房屋权证资料缺漏,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工作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简办理相关手续。
7、资产划转、权属办证所涉及的各种收费,除必需的工本费外,原则上予以免收。
8、市直单位出让国有资产,必须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并进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抚州办事处,实行“招拍挂”,市国资委对产权出让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谢发明任组长、市长助理黄赛荣、市政府秘书长余建平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见附件)。各单位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对规范资产经营、严格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即“一把手”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对平稳推进国资监管体制和国资运营机制改革负责。
(二)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各单位要开好班子会、下属单位负责人会及干部职工大会,学习好文件,贯彻好精神,成立好工作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络人,履行好资产清查、移交、权证过户职责。要制定加强资产管理工作方案,规定时限,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化解矛盾,确保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和资产产权划转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依法办事、提高效率。国土、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除主动做好本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外,要通过密切协作,提高效率,做好资产权属证件过户的办理工作,并按照特事特办、依法依规的原则,对优质“干净”的经营性资产实行“快规范、快移交、快过户、快见效”联动工作机制。
(四)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资产管理和产权过户等工作,对不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呈报经营性(闲置)资产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资料、不按照“招拍挂”要求进场交易的单位,由市国资委收回其资产经营权;对经营收入体外循环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收缴其违纪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推诿拖拉、甚至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由纪检监察等部门查清情况,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考虑到该项工作牵涉面大,情况比较复杂,先选择5――10个市直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完成后再全面实施。总体要求是:200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干净”资产产权划转过户和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工作;2008年7月份全面推开,12月底前完成市直其他单位 “干净”资产产权划转过户和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本《意见》从印发之日施行。
(三)本意见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抚州市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谢发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赛荣 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
余建平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封 炜 市政府副秘书长
方 征 市国资委主任
徐云发 市监察局局长
宋东方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郑济平 市建设局局长
周付德 市审计局局长
吴福才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信昌 市房管局局长
黄仁祥 市人民银行行长
李茂荣 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黄厚祝 市工商局局长
肖京华 市法制办主任
张冲林 市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刘金跃 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运华 市国资委副主任市国资经营公司董事长
祝正发 市国资委副主任、市国资担保中心法人代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方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董运华、祝正发两位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