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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于2008年5月1日以前出台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代替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且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适用期限失效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明令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明令废止。
(四)其他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应当废止或者修改的,要明令废止或者予以修改。
三、清理方法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部署清理工作。
四、清理步骤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1.收集文件目录阶段(2008年6月中旬前)。市政府法制办收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文件的起草单位或者组织实施单位进行分类,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配合。
2.提出清理意见阶段(2008年7月中旬前)。市政府法制办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给起草单位或者组织实施单位,由该单位自行查找规范性文件文本,并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应予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及理由,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出清理意见的依据,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仲崇君,联系电话:8100520)。
3.进行审核汇总阶段(2008年8月末前)。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并将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征求市政府领导的意见。
4.公布清理结果阶段(2008年9月中旬前)。市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公布应予保留、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报请备案阶段(2008年10月1日前)。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清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2008年9月末前将各自的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