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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7 生效日期: 2008-05-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于2008年5月1日以前出台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代替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且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适用期限失效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明令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明令废止。
  (四)其他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应当废止或者修改的,要明令废止或者予以修改。
  三、清理方法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部署清理工作。
  四、清理步骤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1.收集文件目录阶段(2008年6月中旬前)。市政府法制办收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文件的起草单位或者组织实施单位进行分类,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配合。
  2.提出清理意见阶段(2008年7月中旬前)。市政府法制办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给起草单位或者组织实施单位,由该单位自行查找规范性文件文本,并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应予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及理由,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出清理意见的依据,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仲崇君,联系电话:8100520)。
  3.进行审核汇总阶段(2008年8月末前)。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并将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征求市政府领导的意见。
  4.公布清理结果阶段(2008年9月中旬前)。市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公布应予保留、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报请备案阶段(2008年10月1日前)。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清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2008年9月末前将各自的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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