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8]123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2002]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高龙岩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5元/平方米;生产、营业性用房:7元/平方米;仓储、办公用房:6元/平方米。
二、临时安置(周转过渡)标准
住宅:6元/平方米月
三、以上标准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较少,搬迁费低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补助。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发补临时安置过渡费。
四、本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项目尚在过渡的,从2008年6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此前已具备回迁条件尚未办理回迁的,按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