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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 2008-06-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萍府办字[2008]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气象事业是我国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近年来,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工作,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贡献”。目前,我市已有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点2个,分别为萍乡市气象观测站(国家气象观测二级站),莲花县气象观测站(国家气象观测一级站),主要承担气象观测、记录处理和编发区域气象报告任务。已列入市民生工程的46个区域自动气象站正在筹款建设中,主要承担收集区域内气象资料和监测区域内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为了加强我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已建气象观测站周围实施可能影响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规划、建设和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
  二、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国家气象观测站网中的中小尺度区域自动气象站网建设。区域自动气象站设备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与破坏 ,确保我市区域自动气象站网的正常运行,若确因实施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迁移的,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迁移。
  三、气象部门应将保护我市气象探测环境的相关资料报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予以备案。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萍乡市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点一览表(略)
萍乡市区域自动气象站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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