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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预算编报规程(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 2008-06-11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文号: 科协办发计字[2008]18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现将《中国科协预算编报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中国科协预算编报规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工作及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对中央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科协机关、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中国科协预算编制按照管理级次划分为二级。一级预算单位为中国科协,二级预算单位为各直属单位。
  第四条 预算职责任务:
  计财部是中国科协预算编制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各项预算编报工作。
  牵头部门是项目预算编制的业务归口部门或单位,是项目的主要编制单位,负责牵头编制项目预算草案、组织项目前期的调研论证、收集项目立项依据、业务审核及牵头项目的审核汇总等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牵头项目的整合力度,加强对直属单位的业务指导。
  配合单位是协助做好预算编制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所承担子项目的预算。配合单位要主动与牵头部门联系,反映业务工作,积极参与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五条 中国科协预算编报规程包括:预算编制时间及基本流程、预算编制内容、预算审核和报送等内容。

第二章 预算编制时间及基本流程

  第六条 为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时上报,应按以下时间安排编报:
  (一)每年4月底前,牵头部门完成项目清理,报送参加遴选的项目。
  (二)每年5月底前,印发“中国科协年度项目申报初步方案”。
  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配合单位围绕初步方案开始编制项目预算。
  (三)每年6月底前,正式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工作布置以后,30天内逐级编报、汇总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一上”预算。经审核汇总后,8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国科协年度“一上”预算。
  (五)每年11月中旬,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制数,测算下达各部门各单位预算“一下”控制数。
  (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一下”控制数,15天内,逐级编报、汇总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二上”预算。经审核汇总后,11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国科协年度“二上”预算。
  (七)接到财政部“二下”预算批复后,在15日内批复各部门、各单位预算。
  第七条 中国科协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
  (一)“一上”流程
  1.牵头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理,确定延续至下年度的项目;对立项依据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开展项目前期的调研论证等工作,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2.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参加遴选的项目。
  3.对参加遴选的项目归并整合后,报经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审核同意后,印发“中国科协年度项目申报初步方案”,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配合单位按照初步方案开始编制项目预算。
  4.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归口部门和分管书记审核同意后,各部门、各单位将“一上”预算报送计财部。
  5.计财部审核汇编成中国科协“一上”预算建议数,报经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审定后,报送财政部。申报的项目财政拨款预算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额度的120%以内。
  (二)“一下”流程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结合中国科协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一下”预算控制数草案,经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单位“一下”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流程
  1.依照“一下”预算控制数,将预算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
  2.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对“一上”预算按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整,合理预计收入及支出规模,编制“二上”预算,经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归口部门及分管书记审核同意后报送计财部。
  3.审核汇总的“二上”预算经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审签后,上报财政部。
  (四)“二下”流程
  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二下”批复后,与“二上”预算上报数进行对照,起草统一的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和预算批复表格,经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审议通过后批复下达,并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部门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说明。主要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务,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与各经费项目的具体测算编制说明,预算项目的预期目的、内容及详细的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的措施与效果,以及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预算报表。
  耙簧稀痹に惚ū碇饕?包括:单位人员情况基本数字表、项目支出预算表。
  岸?上”预算报表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基本支出人员经费预算表、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预算表、项目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表、单位人员情况基本数字表、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等内容。
  (三)申报项目的文本和按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只需要报送项目申报书;延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要专门报送材料说明原因;新增项目要报送项目申报书和立项依据。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四)机关部门只报送(一)、(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各单位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
  (一)上年结余。按上报“二上”预算时实有结余数扣除预计收入支出数后编入当年预算。
  (二)财政拨款收入。按计财部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编制财政拨款收入,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
  (三)其他收入。除上述来源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不得隐瞒遗漏。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基本支出预算要在计财部下达的财政拨款控制数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编制。
  (三)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有支出标准和范围的,按支出标准和范围计算编列,没有支出标准和范围的,参照上年预算和当年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申报的项目按照“年度项目申报初步方案”规定的项目名称、内容和经费概算编制。方案之外的项目,经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批准后可列入中国科协预算。
  (二)项目支出明细测算要科学、明晰和准确。
  (三)项目预算支出,应按预算编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申报材料,并采用中国科协统一印发的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项目支出预算相关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当年不得实行采购。
  第十三条 基础资料编制。主要填列机关和各直属单位人员机构基本情况。
  (一)编制数按组人部核定数填列;实有人数按预算年度上年底预计的实有人数填列。
  (二)人员机构数字应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三)人员机构基本情况由计财部统一汇总报组人部审定后报出。
  第十四条 中国科协项目申报按“5+X”预算框架。“5”是指科学普及活动类项目、学术交流活动类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类项目、科技服务平台类项目和信息资源建设类项目,“X”是指其他类项目。“5+X”分别由科普部、学会部、国际部、组人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牵头组织申报。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审核与报送

  第十五条 预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是否按时报送;
  (二)项目目标、内容是否准确;
  (三)项目阶段任务及经费是否合理;
  (四)项目经费测算是否细致,测算依据是否准确;
  (五)立项依据有无遗漏,等等。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上报预算的自查,自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报送,是否签章齐全;
  (二)预算报表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三)上报财政预算与下达的控制数预算金额、科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是否一致;
  (四)上年结余和其他收入有无漏报;
  (五)是否填报了政府采购预算;
  (六)人员机构数是否与人事部门的数据一致。
  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预算的业务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对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业务方向及承担的细化任务是否符合单位的职责,经费测算是否合理,项目年度预算有无重大遗漏等。配合单位要积极协助牵头部门对承担的子项目业务内容负责。
  第十八条 计财部负责对预算的全面审核工作。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交办的重点工作有无遗漏,上报材料是否及时完整,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准确,经费测算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九条 预算的报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送预算材料。
  (二)预算报表应由预算编制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正式行文报送。按规定必须报送电子文本等其他介质文件的,应同时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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