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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2 生效日期: 2008-06-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秘[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
  合肥市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区片(见《合肥市市区征地区片划分图》)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每个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
  区片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18万元/亩;
  区片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9万元/亩;
  区片Ⅲ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亩;
  区片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2万元/亩;
  区片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29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终以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菜地
  一类 1600元/亩(指大棚菜地);
  二类 1400元/亩(指专业蔬菜基地);
  三类 1200元/亩(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
  (二)粮地
  一类 1100元/亩(指灌溉水田);
  二类 1000元/亩(指望天田和水浇地);
  三类 900元/亩(指旱地)。
  (三)果园
  一类 3000元/亩(种植在5年以上);
  二类 2500元/亩(种植在3-5年);
  三类2000元/亩(种植在3年以下)。
  (四)林地
  1200元/亩(包括竹林和苗圃)。
  (五)鱼塘
  精养1600元/亩;
  一般1100元/亩;
  放养超过2年的不予补偿;
  水塘(蔺草、藕、菱)1100元/亩。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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