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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20 生效日期: 1994-06-20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该项业务的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方针,建立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交易体系,适应人民币汇率并轨后办理进出口结售汇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原则,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进入外汇市场交易,以求达到系统内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剂余缺,切实提高系统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根据外汇交易分中心的设置情况,总行将酌情授权部分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直接进入交易分中心办理业务。 
  第四条 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直接从事或委托其他专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分行之间也不允许直接进行交易。 
  第五条 外汇/人民币买卖的外币暂定为美元、港币、马克和日元,总行将根据交易中心交易币种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交易币种。 
  第六条 外汇/人民币交易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之内。目前各行只能受客户委托办理结售汇项下的外汇/人民币的即期买卖业务。 
  第七条 各行要根据每天自身结售汇资金的收支情况,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不准进行投机性的买空或卖空,以防汇率损失。 
 
 
第二章 交易对象及要求 
 
  第八条 凡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开立相关外汇币种及人民币帐户的各外汇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分行),均可委托总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 
  第九条 各分行应指定一名专业交易员从事本项业务,并通过电传报总行备案,由总行授予该交易员特定的交易代码,各分行交易员凭此交易代码与总行进行业务往来。否则,委托电传无效。 
  第十条 委托方式。分行只能通过电传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总行不接受电传以外的任何委托方式。委托电传一经发出,不可取消。 
  第十一条 交割日期。外汇/人民币交易的头寸交割日为分行委托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每个营业日下午4:00以前总行收到分行委托的电传,可在委托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办理交割。 
  第十二条 各分行委托总行卖出外汇时,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与该笔交易相关的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外汇头寸,否则总行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分行委托总行买入外汇时,如果分行在总行的人民币帐户头寸不足,可以在发给总行购买外汇的委托电传中,同时向总行申请垫付人民币头寸,并注明垫付期限。如果委托电传中没有申请垫付人民币头寸的,总行将不予垫付。 
  第十四条 分行申请垫付人民币的最大金额不能超过该笔买汇业务所需要的人民币头寸。人民币垫付期限最长为5天(节假日顺延),总行将于到期日按垫付资金的本息合计金额主动借记该行在总行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帐户。垫付人民币资金总行将按10.62%计收计息,逾期不补头寸的,总行将按透支金额实行罚息或停止后续的买汇交易。 
 
 
第三章 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分行委托。分行按不同币种将全天进出口结售汇金额轧差后的净头寸(即委托总行买或卖的各种外汇金额)通过电传按总行规定格式一次性地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交易室。电传号码为:22366,22445,22610,22687,22395 ABCI CN。 
  第十六条 总行对分行买卖外汇/人民币的成交价格以委托日总行的挂牌汇率为基数,上下浮动一定点数,保证分行有一定的盈利。对委托金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交易,总行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将予以进一步优惠。 
  第十七条 总行交易室在交割日向有关分行发送“外汇/人民币买卖成交确认书”,有关交易中的金额、汇率及交割日期均以“成交确认书”为准。 
  第十八条 接受分行委托买卖外汇/人民币业务后,总行交易室将通知清算中心于交割日借/贷记分行在清算中心的有关外汇和人民币帐户。分行在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发送的借贷记通知后,方能使用所买入的头寸办理付汇业务。 
  第十九条 电传委托申请的规范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各分行在业务操作中心严格遵守。委托电传格式如下: 
  一、买汇时: 
  TO :DEALING ROOM, ABC H.O 
  FM :ABC XXX BRANCH 
  DD :DD -- MM --YY 
  PASSWARD:020321 
  OUR REF.020FB94¥¥¥ 
  WE WANT TO BUY USD 1,000,000.00 A-GNST RMB VALUE SPOT.ON THE VALUE DAY, PLS CREDIT OUR USD ACC AND DEBIT OUT RMB ACC WITH YOU. 
  需向总行申请垫付人民币时: 
  PLS PAY RMB2,000,000.00 FOR US FORTHREE DAYS AND YOU ARE AUTHORI ZED TO DEBIT OUR RMB ACC WITH YOU AT MATURITY DAY. 
  二、卖汇时: 
  TO: DEALING ROOM, ABC H.O 
  FM: ABC XXX BPANCH 
  DD: DD--MM--YY 
  PASSWARD:020321 
  OUR REF.020FB94¥¥¥ 
  WE WANT TO SELL USD 1,000,000.00 AGNST RMB VALUE SPOT.ON THE VALUE D-AY, PLS DEBIT OUR USD ACC AND CREDI-T OUR RMB ACC WITHYOU. 
 
 
第四章 查询及其他 
 
  第二十条 各分行查询有关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时,可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总行挂牌汇率、委托电传、交易状况及“成交确认书”等情况,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交易室查询。 
  联系人:戴维加 联系电话:8415588--23002 
  二、有关本外币头寸清算、记帐通知等问题,请按“清算查询办法”向清算中心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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