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字[90]160号
现将国家物价局、邮电部邮部联(1990)523号“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省市内电话收费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市内电话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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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机 收 地区│ │
费标准 │ │
制式 │ │
用户类别 │ 市、地 │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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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 控 │ 3600 │ 2800
工商企业 ├──────────┼───────┼────────
│ 机 电 │ 2800 │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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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军机关 │ 程 控 │ 2000 │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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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事业单位 │ 机 电 │ 1500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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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 控 │ 1200 │ 1000
中小学幼儿园 ├──────────┼───────┼────────
│ 机 电 │ 800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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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 控 │ 1800 │ 1500
私人住宅 ├──────────┼───────┼────────
│ 机 电 │ 12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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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指每新装一部普通电话(正机)、一条中继线、一条专线的初装费标准。其他需收初装费的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
已收取初装费的用户,其装机工料费明确为:下户线在三百公尺以内,不另立电扦的用户,用所需的装机工料费已包括在初装费内,不另向用户计收,由市话局在初装费内按每部电话三百元标准划出作为业务收入。下户线超过三百公尺和需另立电杆的用户,另向用户收取超过部分工料费。
二、月租费计费等级:
月租费的计费等级,在现行的万门以上再增加五万门、十万门、二十万门、四十万门以上等四个等级。月租费标准在现行万门的基础上,每递增一级,乙种用户、甲种用户的月租费分别增加三元、二元。其他业务收费标准亦按此增长比例进行调整。
三、通话费:
实行复式计次收费制的通话费每次由原来的零点零四元调为零点零六元,另再加收零点零二元市话建设资金;公用电话通话费(市话营业区域以内)每次零点一元。
四、市内电话资费调整后,有关市话建设附加费仍按省人民政府[1985]皖政字123号、省邮电管理局[1988]邮财字第044号文件办理。为加强月租费的上浮管理,对可以上浮的业务种类重新明确如下: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同线电话、合用电话、中继线、专线的月租费和界外月租费、区外电路附加费;实行复式计次制(包括单式计次制)的各种业务的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缓和我国市内电话通信紧张状况,加快市内电话的建设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改变现行的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改变后的市内电话资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市话建设应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市话资费管理,要有利于调动地方和各方面发展通信事业、加快市内电话建设的积极性,缓和市话通信的供需矛盾。
(二)市话建设的初装费和市话经营基本资费的管理,按照“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的原则,由国家制定指导性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由各地物价、电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适当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市话资费收费项目、计费方式、用户种类和月租费计费等级,规定如下:
1、收费项目以现行电信业务资费表规定的为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取消和合并。如需变动,应由邮电部作出统一规定。
2、计费方式仍实行包月制和计次制两种方式;计次制标准由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两部分组成。
3、用户种类仍划分为住宅用户和办公用户两类。
4、月租费计费等级,在现行的万门以上再增加五万门、十万门、二十万门、四十万门等以上四级。
二、指导性资费标准
(一)初装费
市话初装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收回其建设成本确定,即每放一个电话号,应能收回一门电话所需的成本。建设成本的计算包括:1、机房的建设费用;2、管道的建设费用;3、线路的建设费用;4、机械设备的投资费用等。
根据目前全国市话建设的平均成本,市话初装费收取标准暂定为三千元至五千元。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投资费用的情况,有增有减的作适当调整(如突破五千元要报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批准)。
(二)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
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的收取,原则上要能够补偿市话通信的运营成本,并有一定的利润用于发展市话通信建设。
根据目前市话通信发展的需要和市话运营成本的实际情况,基本月租费在万门标准的基础上,乙种用户(即办公电话)每级递增三元,甲种用户(即住宅电话)每级递增二元;通话费每次(三分钟)原则上不超过一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内电话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价局和邮电管理局,参照国家规定的指导性资费标准拟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