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博州政发[2008]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2006年自治州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全州全部免除了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全部享受了免费教科书,农村家庭贫困寄宿学生全部享受了生活费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实行了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了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减轻了农牧民经济负担,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的长足发展,得到了各族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热烈拥护。
2007年底,国务院做出了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决策,并出台了相关政策,国家有关部委也做了具体安排部署。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就进一步深化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对相关政策做了相应调整。
国家和自治区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自治州人民政府2006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发〔2006〕22号)中相关政策需做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完善的具体内容
㈠ 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提高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天(在校时间)按2元标准补助,初中每生每天(在校时间)按3元标准补助,每年在校时间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应承担的50%部分由自治区和州县(市)按7:3比例承担,州县(市)应承担部分由州本级财政统筹解决。各县市(口岸)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口岸)自行解决。
㈡ 关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向全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进一步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即:从生均小学70元、初中140元,提高到生均小学90元、初中180元。同时建立部分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
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国家课程免费循环使用教科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㈢ 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
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中央将杂费和公用经费合并统称公用经费,同时将农村(含县镇)小学、初中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150元和250元(县镇相应达到180元和28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2007年秋季学期应由自治区承担的部分已由自治区财政全部安排。
2008年和2009年,根据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和州县(市)按照3:7比例分担;州县(市)承担的资金全部由县市(口岸)财政承担。
㈣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单价标准。
从2007年秋季起,中央对西部地区校舍维修标准每平方米普遍上调100元。同时,又提高了高寒、高海拔地区的补助标准。在此政策中,中央对新疆给予了照顾,新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单价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所需资金中央与自治区仍按5:5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与县市(口岸)按9:1的比例分担。
二、做好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资金安排工作
此次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资金,中央财政负担部分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安排。地方承担部分,除提高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2007年秋季已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以外,其他经费从2008年春季开始由自治区和州县(市)按项目分比例具体落实。各县市(口岸)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确保县市(口岸)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调整完善后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