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4 生效日期: 2008-06-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及车船候车室、候机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
  (六)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馆、文化宫;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应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监督管理员,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侮辱、威胁或殴打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