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博州政办发[2008]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㈠ 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应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工作程序,提高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新政发〔2003〕71号)和《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州政发〔2005〕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㈢ 适用范围。
⒈凡我州境内发生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大风、冰雹、雪、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或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时,启动本预案。
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或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㈣ 工作原则。
⒈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⒉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⒊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⒋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㈤ 自然灾害分级。
按照一个县市(口岸)辖区内,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⒈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⑴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⑵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⑶因灾死亡15人以上;
⑷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20%以上;
⑸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10%以上。
⒉重大自然灾害。
⑴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⑵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1%以上;
⑶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⑷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10%以上;
⑸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5%以上。
⒊较大自然灾害。
⑴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⑵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
⑶因灾死亡3人以上;
⑷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5%以上;
⑸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2%以上。
⒋一般自然灾害。
未达到较大自然灾害标准的均为一般灾害。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㈠ 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成立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 艾合太尔色依提 自治州副州长
副总指挥: 丁 杰 军分区副司令员
乔林巴特 农五师副师长
巴音克西克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袁立玲 自治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库然斯?木坦 自治州民政局局长
成 员:解 刚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阿不都克里木 自治州民政局副局长
袁秉轶 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
许泰志 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马?巴塔 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
保力德 自治州监察局副局长
买买提依力?买买提明 自治州教育局副局长
刘 军 自治州建设局副局长
库热西 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
宋照堂 自治州农业局副局长
帕提汗 自治州水利局副局长
蒲福贵 自治州卫生局局长
赛佰?巴依铁流 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
阿不都哈德尔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叶尔肯 自治州经贸委副主任
王建锋 自治州外办副主任
张自贤 自治州审计局副局长
王新建 自治州统计局副局长
巴特那生 自治州林业局副局长
林 扬 自治州地震局局长
肖海波 自治州供销社副主任
杜世保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艳鲁 自治州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陈 胜 自治州气象局副局长
王振平 博尔塔拉电业局总工程师
刘芙蓉 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
岳才利 中石油新疆分公司博州销售公司副经理
黄家安 武警博州支队支队长
白兴忠 武警博州边防支队参谋长
潘伊新 武警博州消防支队支队长
包金泉 自治州新闻办主任
主要职责:
⒈在自治州应急委的领导下,指挥协调全州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⒉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和隐患排查、应急资源储备、信息报告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和统计分析等机制建设;
⒊召开会商会议,听取受灾县市(口岸)的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相应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援措施;
⒋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县市(口岸)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⒌向自治州应急委报告应急救助相关情况,提交事件评估报告;
⒍拟定请求自治区支援的有关事项,经自治州应急委审核后上报;
⒎确定紧急转移灾民的路线、方式和地点。
㈡ 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库然斯?木坦兼任,工作人员:州民政局干部宋昌?U、森格、宋晓霞。
主要职责:
⒈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承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决定和安排部署,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
⒉收集、汇总、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应急救助工作情况;
⒊拟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报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⒋负责指挥部会议的筹办并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⒌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协调与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关系。
㈢ 指挥部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
⒈灾情评估和资金保障组:由州民政局库然斯?木坦任组长,州财政局马?巴塔任副组长,州农业局宋照堂、林业局巴特那生、畜牧兽医局阿不都哈德尔、水利局帕提汗、建设局刘军、交通局库热西、统计局王新建、国土资源局杜世保、气象局陈胜、地震局林扬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会商、评估、上报灾情;根据灾情制定应急救助资金方案;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灾区救助基本需要。
⒉转移安置组:由州民政局袁立玲任组长,州公安局许泰志、交通局库热西任副组长,州建设局刘军、教育局买买提依力?买买提明、武警博州支队黄家安、武警博州边防支队白兴忠、武警博州消防支队潘伊新等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确定的灾民转移安置路线、方式和地点转移灾民;设置避难场所或搭建灾民安置设施;解救受困灾民,并负责转移和安置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处置死难者。
⒊物资保障组:由州经贸委叶尔肯任组长,州发改委袁秉轶、民政局阿不都克里木任副组长,州交通局库热西、建设局刘军、供销社肖海波、博尔塔拉电业局王振平、无线电管理处刘芙蓉、中石油新疆分公司博州销售公司岳才利等参加。
主要职责: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电力、燃料等保障,并保障转移道路畅通;协调落实救助物资的临时购置和调配运送,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发放救助物资,安排好灾民临时生活。
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州卫生局蒲福贵任组长,州民政局阿不都克里木任副组长,州环保局赛佰?巴依铁流、红十字会张艳鲁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医疗防疫队伍,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防疫,保证灾区饮用水、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提出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需求计划;审核检验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必要时组织心理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⒌捐赠接收组:由州民政局阿不都克里木任组长,州财政局马?巴塔任副组长,州外办王建锋、红十字会张艳鲁、新闻办包金泉等参加。
主要职责:拟定需援助资金和物资种类、数量方案,并组织对外紧急发布救助信息;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捐赠资金和物资;汇总救灾捐赠情况;协助做好涉外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⒍新闻宣传组:由州党委宣传部解刚任组长,州民政局阿不都克里木任副组长,州外办王建锋、新闻办包金泉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抗灾救灾宣传方案,组织开展抗灾自救知识宣传;按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信息。
⒎监督审查组:由州监察局保力德任组长,州审计局张自贤任副组长,州发改委袁秉轶、财政局马?巴塔等参加。
主要职责: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应急救助职责和工作效能情况;监督审查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应急准备
㈠ 资金准备。
自治州财政部门根据救灾资金预算的有关规定,安排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督促县市(口岸)政府(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州、县两级财政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⒉州、县两级财政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财力增长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落实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㈡ 物资准备。
灾害发生后物资储备不足时,由自治州民政部门协调外地调入救灾物资。
⒈按照自治区要求,建立健全州、县市(口岸)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⒉每年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
⒊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⒋灾情发生时,可协调调用邻近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㈢ 人力资源准备。
⒈自治州民政部门负责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⒉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灾情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⒊建立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㈣ 通信和信息准备。
⒈州民政局和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同做好州、县市(口岸)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编制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提高应急救助快速反应能力;
⒉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工作。
㈤ 社会动员准备。
⒈自治州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⒉加强捐助接收组织建设,建立自治州慈善组织网络,并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㈥ 宣传、培训和演习。
⒈开展社区(村队)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防范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⒉州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⒊在灾害多发地区,适时开展预案演习。
四、预警预报
州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监测和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同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警,并做好相关应急救助准备。
五、灾情报告
㈠ 灾情信息报告。
⒈灾情初报。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州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⒉灾情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州、县市(口岸)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口岸)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灾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⒊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完成灾情数据,并将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口岸灾情数据)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㈡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⒈灾情基本情况。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
⒉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⒊需救济情况。包括需救济人口、粮食和衣被数量,需救助伤病人数、紧急安置人口、恢复住房间数等。
⒋已救济情况。包括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情况、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和已恢复住房间数等。
㈢ 灾情核定。
⒈部门会商核定。由州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州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⒉专家评估核定。州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㈣ 信息发布。
⒈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⒉凡涉及人员死亡、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的信息须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发布。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县市(口岸)政府(管委会)为主。灾害发生后,州、县市(口岸)、乡镇场三级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以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㈠ Ⅳ级响应:应对一般自然灾害的救助。
⒈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
⒉响应措施。
由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⑴灾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二是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⑵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待命状态;
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管委会)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督促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⑷根据灾区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做好灾情通报和上报工作。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
㈡ Ⅲ级响应: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自然灾害跨县市(口岸),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口岸)政府(管委会)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⒈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办公室主任第一时间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州应急委主任报告。
⒉响应措施。
⑴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领受任务,组成各工作组,并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⑵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博部队给予支援;
⑶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动员组织灾民撤离危险地带。二是根据县市(口岸)的申请,立即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三是派出医疗队,医治因灾受伤人员和料理因灾亡故人员,并开展灾区防疫工作。四是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五是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救助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⑷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
⑸以指挥部名义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情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⑹随时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总指挥决定终止响应。
㈢ Ⅱ级响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⒈启动程序。
指挥部总指挥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应急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州应急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⒉响应措施。
除采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并派出工作组开展灾民救助工作;
⑵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救灾工作指令下达和自治区工作组到达后,州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与自治区工作组会商,制定灾民救助措施;
⑶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按照会商确定的救助措施全面开展救助工作。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响应终止建议,自治州应急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㈣ Ⅰ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⒈启动程序。
自治州应急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⒉响应措施。
采取Ⅲ级响应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民救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救灾工作指令下达并开展工作后,积极配合开展救助工作。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场救灾工作组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㈠ 灾后救助。
⒈由受灾县市(口岸)民政部门组织调查灾后灾民生活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⒉州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根据受灾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灾情和灾情评估情况,制定灾后救济工作方案,商州财政部门落实灾后救济补助资金,提出灾后救济资金补助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后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⒊向社会通报受灾县市(口岸)救灾款下拨进度;
⒋州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灾后针对灾民的有关优惠政策,并确保粮食供应。
㈡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口岸)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⒈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口岸)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10日内将本地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州民政局。
⒉开展灾情评估。州民政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⒊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受灾县市(口岸)实际,由州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进度、目标、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并商州财政部门落实恢复重建资金。
⒋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分配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⒌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并将灾民补助款张榜公布。
⒍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八、附则
㈠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㈡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口岸)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州应急委办公室和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㈢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㈣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