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8-04 生效日期: 1992-08-10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价费字[1992]402号
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新闻出版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报刊登记费二十元;临时报刊登记费十元。 
  二、记者证费。中央、地方新闻出版机关发放记者证,均收取一元工本费。 
  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办理版权代理业务,可收取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由国家版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四、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对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插图、版面进行评审鉴定,可按每一插图或版面向设计者(单位或个人)收取五十元评审鉴定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抵补事业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