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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公司、各结算参与人:
为落实《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便于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通过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同一投资者只能在沪、深市场各设立一个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以申请新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也可以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第四条 投资者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须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投资者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附件1);
(二)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四)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五)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六)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 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八) 申请将原有普通证券账户转为专用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供原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九)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投资者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备注”一项应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情况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一项应选择“是”,“网络服务初始密码”一项应填写六位数字或字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中“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对专用证券账户加注专门标识。
第七条 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五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办理专用证券账户设立事宜,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本公司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提供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查询服务。新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的网络查询服务功能由本公司根据开户申请直接开通,已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或者由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开通网络查询服务功能按照本公司关于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权限的操作流程(附件2)办理。证券公司应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上述网络服务开通事宜。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网络查询服务功能开通后,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的证券公司、托管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查询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持有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即可另行合并计算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相关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合计数额。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十五日内,代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注销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没有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也可按投资者要求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请注销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及时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或者申请划转至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二) 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 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四)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投资者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中“注销原因”一项应注明“注销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中“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 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十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销户或者将专用证券账户的专门标识予以撤销并转为普通证券账户,本公司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和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按本公司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可向本公司申请将同一投资者名下的证券在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申请证券划转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证券划转申请表(附件3);
(二) 普通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 划出证券所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四)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本公司收到前条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划转手续,并出具确认书。本公司按照划转股份面值的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续费。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专用证券账户未尽妥善管理责任,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对专用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产品(不含QFII)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证券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申请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关于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多个产品交易清算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可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通过该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清算的产品,无需另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www.chinaclear.cn/main/10/1005/121516349419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