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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票据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7 生效日期: 2008-07-07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公路明电[2008]0718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公路养路费票据票证(以下简称为养路费票据)是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在收取公路养路费时,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和通行凭据,是征缴双方核算财务收支和车辆上路行驶的法定凭证。最近个别地方反映有基层征稽人员伙同社会人员,采用套打空白缴讫证、虚填缴讫证缴费金额、降低标准收取外地车辆公路养路费等方式,骗逃缴纳公路养路费,造成国家应征规费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秩序。为杜绝类似行为发生,根据《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5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路养路费票据票证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养路费票据发放和核销管理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要把规范和加强养路费票据管理作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养路费票据管理制度,健全养路费票据管理机构,科学设置养路费票据管理岗位并配备专门的票据管理人员,全面加强养路费票据购领、入库、保管、发放、核销和登记管理。特别是在公路养路费征收及票据发放核销环节,要切实落实好以下六方面的要求:
  (一)必须严格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坚决禁止养路费票据保管签发和养路费费款收取由同一工作人员承担;
  (二)必须严格实行养路费票据填制和审核发放分离管理,坚决禁止养路费票据填制和审核发放由同一工作人员承担;
  (三)必须严格实行养路费票据微机填制,除个别不具备微机征收条件的偏远地区征稽部门外,坚决禁止以手工方式填写养路费票据;
  (四)必须严格实行养路费票据同时同步填制,坚决禁止将养路费票据中的收据联、缴讫证联或其它联另行填写;
  (五)必须严格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原则,除按规定办理正常调驻手续或经省级征稽机构审核并协调有关地区同意按调驻处理的车辆外,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省籍车辆收取公路养路费。在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有欠、漏缴费的外省籍车辆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六)必须严格实行养路费票据领用日清月结管理,坚决禁止养路费票据和费款收入在有关工作人员环节超时积存。
  二、加强养路费票据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养路费票据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开展养路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抽查活动。通过查验与审核养路费票据收发登记台账、票据存根、库存票据,车辆档案,缴费台账,记账凭证,收入账簿等相关资料,加强发出票据与费款核对、票据与征收台账和车辆档案核对、账面库存票据与实物核对,确保票款相符、票账相符、票(收据)证(缴讫证)相符、账物相符。
  三、强化养路费票据使用信息管理和查询服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完善以省为单位的养路费征收和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并由省级征稽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养路费征收及票据使用情况的系统查询功能,积极试行和推广养路费稽查全国联网管理,确保车主车户及各地征稽部门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地查询到在用车辆的缴讫证类别与号码、缴讫证有效期限、有效期缴费金额、缴讫证补换记录、征收单位、是否办理调驻等相关信息,以强化和完善养路费票据使用情况监督,消除伪、假养路费票据的使用空间。
  四、全面开展养路费票据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活动
  部决定2008年下半年在全国开展养路费票据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活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要迅速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组织专门人员,对本省区内的各基层征稽单位近年来的养路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特别是要重点检查2007年以来各类手工签发以及用于外省籍车辆的养路费票据。必要时,应协调有关地区的征稽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养路费征收及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各地要结合专项检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规范和强化养路费票据管理,促进公路养路费依法、足额、有序征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请于2008年12月25日前报部。
  联 系 人:顾志峰
  联系电话:010-65292778,65292781(传真)
  电子邮箱:GLSGLGLC@MOC.GOV.CN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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