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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 2008-07-08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退发[2008]14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并为中央财政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工程管理决策服务,我局决定开展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验收工作总体安排
  (一)阶段验收范围。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
  (二)阶段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退耕地还林质量和工程管理等情况。
  (三)阶段验收方式。采取省级全面检查验收和国家级重点核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国家级重点核查验收由我局组织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对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上报的全面检查验收结果随机抽取约50%的面积进行核查验收。
  (四)阶段验收时间。逐年在国家计划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原有政策补助期满次年进行。阶段验收工作自2008年开始,至2014年结束。
  (五)阶段验收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阶段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李育材副局长任组长,祝列克副局长和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张鸿文任副组长,局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阶段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阶段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具体负责阶段验收工作。
  二、2008年度阶段验收工作安排
  (一)2008年度阶段验收范围为国家计划安排的1999-2000年退耕地还生态林面积和1999-2003年退耕地还经济林面积。
  (二)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2007年8月召开的全国退耕还林工作会议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全面检查验收工作,于2008年8月20日前向我局上报全面检查验收结果。
  (三)重点核查验收工作在全面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开展,对全面检查验收上报的各工程县1999-2000年退耕地还生态林和1999-2003年退耕地还经济林面积,分年度各抽取约50%进行核查验收。2008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国阶段验收工作报告。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中关于“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 ”和“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的要求,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汇报阶段验收工作,主动与财政等部门联系和沟通,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工作经费等问题,确保阶段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另行下发),保证验收质量。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阶段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扰阶段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各工程省2008年度全面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汇总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形成全面检查验收报告,经本厅(局)有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8年8月20日前报我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五)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退耕还林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吴转颖 曹海船
  联系电话:010-84238251、84239111
  E-mail:tgbhcc@sohu.com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2008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全面检查验收)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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