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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9-08 生效日期: 1997-09-08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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