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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2009年城镇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8 生效日期: 2008-03-28
发布部门: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天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天水市2009年城镇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水市2009年城镇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满足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完善我市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天水市2008―2012年城镇住房建设规划》,特制定我市2009年城镇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满足我市城镇各阶层居民的住房需求为目标,初步建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相结合较为合理的住房供应结构。
  二、总体目标
  2009年,我市计划开发住宅建设总量14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80万平方米和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
  三、具体要求
  (一)2009年审批开工的商品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在90?O以下的住宅要占到总开发面积的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建设主要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形式进行,配建比例为10%以上。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单独立项、专项审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等管理部门必须依规办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
  (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保节能。套型以中、小套型为主,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公用配套设施、绿化等均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建成,不得改变用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加强城市社区功能建设和社区服务,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四、配套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区、县政府要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土地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三)驻市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保证措施 
  (一)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市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对区、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廉租住房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公共责任,要确保专项资金的落实。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主要为:1.各级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国家和省上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4.市、县区政府必须将当年土地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作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5.廉租住房租金收入;6.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区发改委、房管局要合理安排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三)房管、发改、物价、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协调,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方案审批、规划选址、项目审批、建设许可等方面要予以支持。
  六、2009年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规模50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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