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建房[2008]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2007]5号)的意见,主动与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监管制度,并结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按《通知》要求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范围是本地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机构,重点是近期群众投诉较多的经纪机构,严格查处房地产经纪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和方式,按要求如期完成检查任务。
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主动与金融部门沟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完善已实行的相关监管制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存储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交易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交付交易资金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自行划转交易资金声明。
三、各地要加快建设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网,构建透明、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尽快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要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的管理,尽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四、要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经纪场所公开悬挂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交易、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不得受理未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和未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经纪业务申请。
五、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交易风险提示制度及信用公示制度,为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提供便捷、可信的交易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
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又要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了解群众诉求,密切关注房地产经纪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动态,认真研究应对措施,做好工作预案。
七、请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于2008年1月28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情况、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情况和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情况一并书面报送省厅房管处。
联 系 人:林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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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