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强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公民因私出境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障出境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就加强我市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因私出境系指公民因私出国境,因私赴港、澳、台地区。公民出国境需办理因私出境护照,赴港、澳、台地区需办理相关通行证件。出境护照及相关证件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公民办理因私出境护照必须提交相关申请及材料。其中:公民因私出境旅游的,应由具备组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提供登记手续及交款发票;公民因私出境劳务的,应由具备组织出境劳务资质的中介公司提供原始合同及交款发票;其他事由公民因私出境的,须提供公安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的,必须严格履行报备审批核查制度,坚决杜绝隐瞒身份或谎报级别办理证照。
二、公民办理因私出境证照须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文明礼仪、法律法规、安全警示教育等培训。同时,须到专业部门进行健康体检。
三、具有组织出境旅游和劳务资质的旅行社和中介公司,必须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并统一组织出境旅游和劳务的公民个人集中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出境旅游和劳务活动的监管。组织出境的旅行社和劳务中介公司必须将出境活动计划安排提前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落实明确的相关责任人,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出境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照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证照或宣布证照作废,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盘锦市公安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