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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1 生效日期: 2008-01-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龙岩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龙政综(2005)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以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是指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当提高。
  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主要根据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等情况,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三、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原待遇高于下列待遇标准的,按职工发生工伤时上一年度至2006年当地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增幅的60%作为增发基数,给予增发。                                     单位:元/人、月

伤残

津贴

市本级

新罗区

漳平市

永定县

上杭县

武平县

连城县

长汀县

1一2级

1013

976

1023

1000

1009

930

909

873

3一4级

953

919

963

941

950

876

856

822
  四、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下列标准发给。
单位:元/人、月

护理费

市本级

新罗区

漳平市

永定县

上杭县

武平县

连城县

长汀县

完 全

护 理

745

718

752

735

742

684

669

642

大部份

护 理

596

574

602

588

594

847

535

514

部 份

护 理

447

431

451

441

445

410

401

385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发。原待遇计发基数高于下列待遇标准的,按工亡职工发生工伤时上一年度至2006年当地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增幅的60%作为增发基数,给予计发。
单位:元/人、月

市本级

新罗区

漳平市

永定县

上杭县

武平县

连城县

长汀县

抚恤金

计发基数

1191

1149

1203

1176

1187

1094

1070

1027
  六、调整后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从2007年1月起执行。
  七、从2008年起,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基数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普调标准执行;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上一年度当地[市和(县、市、区)加权平均]在岗职工社平工资作为发放基数计发,市政府不再另行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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