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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营政办发[2006]89号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全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生活困难得到及时救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助,是对在生活中遇到突发性困难或临时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临时性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救助的原则
  应急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性救助为辅的原则。政府救助的重点是发生突发性困难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济仍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二、救助工作的责任部门
  在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的审批与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落实与管理。应急救助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三、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凡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应急救助:
  (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就学援助、住房援助、采暖费减免、农村灾民救济等项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发性灾害或其他特殊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
  (二)虽未享受上述救助政策待遇,但家庭遇有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使实际生活水平降至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造成生活一时难以维系的;
  (三)在特定时期,由政府指定对某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临时救助的。
  为了体现应急救助的合理公正,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出最大效能,对虽遭遇突发性灾害或其他特殊困难,但自身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政府的应急救助。
  四、救助的方式
  应急救助要针对居民家庭的实际需求,采取以现金为主、款物结合的方式实施。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实施应急救助的时间间隔应在3个月以上。
  五、救助的标准
  应急救助的数额要根据受救助居民遭受突发性灾害影响基本生活的程度,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原则上要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
  六、救助的审批程序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携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暂住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户籍证明,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应急救助申请后,应在核实其家庭生活状况的同时,委托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听取申请者的陈述后组织群众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书面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时予以张榜公布。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核实情况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初审,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填写《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应急救助管理审批部门应在申请者递交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请者在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五)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
  (六)上次享受应急救助的情况(时间、款物数量)。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及发放
  (一)省拨资金。由市民政局根据各市(县)区应急救助需求情况,提出分配计划,由市财政局划拨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再划拨到同级民政部门。
  (二)在城市低保资金按比例划拨各市(县)区的基础上,按5%增拨应急救助资金。
  (三)从各市(县)区社会集中捐助中列支30%,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财政列支。
  各市(县)区要设应急救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同时,要定期开展应急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应急救助的申请审批、管理与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应急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部门发放。应急救助的款物要在批准后的3日内予以兑现,并责成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将救助情况张榜公布。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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