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政发[2007]2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2007年3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我区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规模,改善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周转房的目的和原则
本意见所指干部职工周转房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由政府投资建设并按全区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向在职干部职工出租的住房。
建设干部职工周转房的目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干部职工周转房供应制度,逐步实现干部职工周转房供求平衡,消除干部职工周转房分配苦乐不均现象,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在职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
建设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原则,即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定干部职工周转房住宅小区,由政府统一集中建设,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同时坚持新建和维修改造相结合,本着宜修则修、宜改则改、宜建则建的原则,确保周转房建设规模与干部职工住房需求相适应。
二、周转房的计划与实施
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干部职工周转房的需求情况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再报当地政府审定后,纳入当地政府职工周转房建设计划。
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各级国土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用地计划,做到统筹安排、节约用地。对当地政府批准的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计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用地进行统一安排。
各地(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干部职工周转房小区建设用地,原则上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如需新征建设用地,征地费用应纳入建设投资概算。
三、周转房的建设标准
干部职工周转房在城镇规划区内层数不得低于四层(含四层),严格禁止建设一楼一底单门独院式周转房。干部职工周转房建筑面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周转房室内厨、卫等基本功能要齐全,以满足干部职工生活住房的正常需要。
四、周转房的建设实施
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干部职工周转房小区建设实行代建制,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周转房建设计划,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提高工程质量。周转房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五、周转房的租住
干部职工周转房租金管理按我区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同一城镇工作的夫妇双方只能租住一套周转房;在工作地有其他住房(含购买的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的公有住房、自建私房等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干部职工不得租住单位周转房;承租人不得将周转房变卖、转租、转借等。
干部职工周转房收取的房租,必须存入周转房管理部门在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周转房的改造和维修。
六、周转房的管理
(一)新建周转房的管理
由政府投资的干部职工周转房小区建成后交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负责周转房分配。
新建成的干部职工周转房要实行物业管理,全面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周转房小区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应从周转房的房租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干部职工周转房的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按《西藏自治区城镇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周转房小区房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现有周转房的管理
对各部门、各单位现有的周转房,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加强管理,一是不得改变周转房的使用性质,产权单位不得将周转房用于经营性出租;二是对产权单位富余的周转房,在院外的可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市场评估价出售,在院内的只能改作办公用房。
对异地已解决了退休住房和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干部职工,在退休、去世、离职后半年内必须腾退租住的单位周转房,逾期不退房的,产权单位可按当地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如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家属无私房的,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标准的,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同时必须退出周转房;对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标准的,应由本人到房地产市场租住住房。
对因工作需要调出原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一是在新单位已解决周转房,一年内不腾退原单位周转房的,原产权单位可按当地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租金由职工个人承担;二是在新单位未解决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原产权单位可根据自治区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加收2倍的房租,标准以内由本人承担,超出标准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严禁在机关、事业单位院内的土地上新建干部职工周转房和干部职工退休房; 严禁将机关、事业单位院内现有的干部职工周转房出售。
各部门、各单位对现有危旧周转房的拆除,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实施。周转房拆除后不得在单位院内新建周转房。
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产权单位周转房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周转房建设工作的领导、严肃纪律
严格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规范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市)要加强领导,健全周转房管理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单位干部、职工周转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
对擅自提高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标准、不认真执行自治区租住周转房有关租金标准的单位,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在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对多处租住、占有周转房和在工作地有其他住房(含购买的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的公有住房、自建私房等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而租住单位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必须在本意见出台3个月内腾退多占的周转房,否则由同级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意见适用于地厅级(含地厅级)以下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建设和管理。我区已出台的有关干部职工周转房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出台后,对搬迁单位和新成立单位的用地,同级土地部门只能批办公用地、不得再批生活用地。
中直部门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