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汉政发[200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汉中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国家控烟的有关规定,结合汉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汉中市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及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可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聘请监督员,负责监督管理控烟工作。城市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汉中市辖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师生集中活动场所;
(四)会议厅(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网吧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超市)、书店的营业场所;
(九)市内公共汽车、火车站、民航站、客运站的售票厅、候车(机)室;
(十)城区各条大街禁止设烟草广告。
本条中第(五)—(八)项中所列公共场所及第(九)项规定的候车室,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吸烟室(区)。
第五条 新闻传媒,包括电台、电视台、报刊,不得播放、刊登烟草广告;工商部门禁止审批户外烟草广告设置。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标志或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八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卫会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市、县区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在本市辖区内积极倡导开展创建无烟单位、学校、医院、会议室、办公室和无烟家庭活动,预防烟草危害,保护人民健康。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