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德府字[2007]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德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德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令)和《上饶市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饶办发(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才招聘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才招聘办)、监察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以外,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及技能要求;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方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须报人才招聘办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由人才招聘办统一在德兴网站发布,还可以采取其它新闻媒体等进行多种渠道发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报名工作由人才招聘办、监察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人才招聘办复审后,向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低于比例的,应相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直到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第四章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必需的公共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1一2次,实行上饶市统一联合组织考试或经上饶市人事局批准后由我市自行组织考试两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招聘下列高层次、急需和短缺的专业人员可以免于笔试、面试,采取直接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核工作由人才招聘办牵头,会同监察局、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进行。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其他急需短缺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笔试、面试工作由人才招聘办、监察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首先,根据笔试成绩按2: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然后按照按笔试成绩的60%和面试成绩的40%确定考试总成绩(特殊行业的岗位笔试、面试成绩所占比例可另行确定),最后,并根据考试总成绩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笔试、面试及总成绩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体检、考核工作由人才招聘办、监察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应在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确定。
考核主要是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招聘方案,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六个月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一律在市人才流动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如与应聘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加有关招聘事项的工作,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对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