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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1 生效日期: 2008-01-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一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月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摩托车养路费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重要来源。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摩托车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更好地服务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征收,文明征收,实行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机制,建设以摩托车养路费为重点的公路养路费为主,地方政府补贴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渠道,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熊永强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孙  铮 市政府市长助理
  成  员: 郑羡银 市交通局局长
  黄国标 九江交通稽征分局局长
  金  峰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钟礼勋 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卢克苏 市财政局局长
  杨鸿敏 市广电局局长
  朱  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源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喻小明 市交通局副局长
  袁国祥 九江交通稽征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在市交通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组织领导实施、宣传动员、稽查管理、协调服务等项工作。郑羡银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喻小明、李源、袁国祥同志为成员。各地也应成立分管领导负责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征管办法 
  (一)省交通稽查征费局委托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工作,具体由各交通稽征所与当地县(市、区)交通局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照《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摩托车委托征收协议书》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坚持属地征收原则,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征收标准。对违规征收单位,一律没收违规所得,并处违规金额3倍的罚款。
  (三)加强摩托车养路费的票据使用管理,加强票据管理审查和路面稽查,对违规使用票据的单位,一律没收违规所得,并处违规金额3倍的罚款。
  (四)建立配套完善的征收协作机制,九江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当地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1、各地要将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纳入乡(镇)考核内容。
  2、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当地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各稽征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委托征收工作的督查、指导、服务工作;当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参与处理摩托车养路费稽查征收工作中的各种纠纷调解和打击恶意阻扰、妨碍稽查征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当地交通稽查征收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上路稽查,严肃查处拖欠、逃缴公路养路费等违规违法行为,要把好新车入户和车辆年审年检关,防止公路规费的流失;
  3、各级政府法制办、纠风办要积极处理车主来信来访,化解征缴矛盾;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宣传交通规费征收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广大车主的自觉缴费意识,改善征收环境。
  (五)强化征收资金管理。摩托车养路费属于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征收计划由市交通局下达,查处违规的罚没收据在各地财政部门统一领取。
  1、摩托车养路费与各县(市、区)及乡(镇)农村公路建设补贴资金挂钩,实行超收奖励,欠收扣减。
  2、各地所征费款必须及时足额上解省交通厅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
  3、为调动县、乡征收摩托车养路费的积极性,摩托车养路费分成如下:除按规定省交通厅分成18%外,市交通局15%,县(乡)67%(县乡的分成比例由各地自行制定,乡镇的分成中可安排部分工作经费)。摩托车养路费主要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对完成摩托车养路费征收任务的乡(镇),由各县(市、区)安排不低于其所征费款的10%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4、各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公路养路费资金的使用监管,强化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5、各地交通部门应建立健全征收机构,加强征收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征费,其工作经费可列入公路养路费征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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